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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江苏省规定恶意向太湖排污罚款100万元
作者:昕宇表面 发布时间:2007-08-14  

新修订的《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》(草案)规定,江苏太湖流域的企业如恶意向太湖排污,罚款上限将由原来的20万元提升到100万元。

《条例》(草案)还规定了生态补偿机制,苏州、无锡、常州等辖区范围内污染造成另一方受害的,责任方人民政府将向受害方人民政府作出补偿,补偿资金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划拨。

面对严峻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形势,江苏省实施了11年的《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》中的一些条款已经滞后。比如,原《条例》规定,故意向太湖倾倒剧毒废液废渣、含病原体污水和酸碱液,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。这些惩罚的标准较低,起不到“以法治湖”的作用。

今年5月底至6月初,因重污染造成的太湖蓝藻爆发致使江苏省无锡市发生了水危机,上百万人的饮用水受到严重威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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